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全省致力于从事科技工作的各级领导、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家学者、企业家、金融家、新闻工作者等各界仁人志士及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国家建设发展的总任务,认真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指示精神,组织我省专家学者、企业家做好党和政府发展科技工作的参谋和助手,促进全省科技创新和产学研结合,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工作,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对我省科技创新、产学研结合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活动、论坛、培训会;承担政府相关部门软课题研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与会员单位共同承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编制行业标准,提出促进我省科技创新的对策、措施及扶持政策等,并承接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2.总结我省科技创新的典型经验,开展横向交流,表彰先进,推动科技创新工作;
3.开展科技创新培训,国内外科技创新考察等国际和民间交流、合作工作;以此提高会员单位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现代管理水平,开展科技开发及服务;
4.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国家科技创新有关政策,以取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无偿资金资助及金融部门的资金支持;主要致力于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项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指导申请,提升会员单位科技创新能力;
5.开展各种形式的项目推介信息发布等活动,协助会员单位吸纳高新技术成果,并帮助会员单位搞好立项可行性分析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6.办好协会《科技创新会刊》和黑龙江省科技创新网站,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和行业信息,为会员单位线上线下深度服务;并和省内外新闻媒体合作,协助会员单位做好科技创新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及开拓高新技术产品国内外市场;
7.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愿为本会的发展作贡献;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科技创新研究和实际工作的机构、企业和个人;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科技创新创建的企、事业单位及有识之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入会由该团体提出申请,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会长批准。
(二)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会长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其他依法成立的科技创新创业或相似的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信息、资料及在本会的刊物上发表著述;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单位委派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人参加本会活动。会员代表人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的,由其所代表的会员单位另行推荐代表人选替补。新任会员代表人继续担任原代表人在本会中所担负的职务。变更会员代表人选应书面报告本会备案。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从事有损本会荣誉的活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规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五)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 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或指定有关人员参加国家或社会团体的有关活动;
(五)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秘书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监事会成员的任期和任职条件与理事会相同。本会理事会成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三)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五)监督理事会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可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一六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