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哈尔滨市领航企业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更好发挥龙头企业领航作用,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快配套聚集,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领航企业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实施细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11月11日至11月17日(5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请社会公众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反馈至市工信局。
联系人:姜威
电话:0451-8677249113936024384
邮箱地址:gxw4928@harbin.gov.cn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
哈尔滨市领航企业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文件相关工作要求和部署,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从而更好发挥龙头企业领航作用,引导本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快配套聚集,促进哈尔滨市制造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持范围
1、支持领航企业引进配套企业。
2、支持领航企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条拉动全市关联产业快速发展。
3、符合以上支持条件的领航企业高管和重点贡献个人。
第三条申报条件
1、在哈尔滨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年营业收入亿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制造业企业。
2、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
3、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绩效评价等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4、带动外地关联产业布局我市建厂生产的,或者年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拉动全市关联产业快速发展且配套采购额(不含用于贸易或流通等环节)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领航企业。
5、申报领航企业引进配套企业奖励项目需提前向市级工信部门提交报备函。
第四条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需以正式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向所属区县(市)工信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以及申请项目等方面的情况。
2、《企业基本情况表》《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承诺书》。
6、申报带动外地关联产业布局我市奖励资金的企业,需填报《领航企业引进市外配套企业确认单》《领航企业引进配套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7、申报拉动全市关联产业快速发展奖励资金的企业,需填报《领航企业拉动全市配套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申报日前2个完整连续年度的《配套企业配套产品情况表》
第五条扶持方式及支持标准
1、领航企业引进外地配套企业的,按新引进配套企业投产年度实际配套额的5%给予领航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且新引进配套企业投产年度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领航企业增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年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拉动全市关联产业快速发展且配套采购额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领航企业,按年度新增配套额的3%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3、领航企业所获配套奖励的30%,可用于对企业高管和重点贡献个人的奖励,市工信部门根据企业需求出具奖励通知函。
第六条受理和评审程序职责分工
1、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印发支持领航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
2、各区县(市)工信、财政部门负责将兑现支持领航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企业,并组织行政区域内企业属地化申报。各区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并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项目联合呈文上报,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分别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
3、市工信局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实施专项审计,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4、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计报告,研究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并提出拟支持项目资金意见。
5、拟支持的项目由市工信局在哈尔滨市政府官方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龙哈工业云平台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6、资金拨付请示得到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并拨付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支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1、申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1)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或制度规定,申报企业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2)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材料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3)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2、申报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市工信局有权利追回全部资金并会同财政部门上缴国库。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获得资金的申报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工信、市财政、市审计、市统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八条附则
1、本细则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或续期。
2、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