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关于公开征求相关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2021-11-05 11:06:24发布作者:科技创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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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切实发挥政策措施的激励、扶持、引领作用,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规上工业企业参加展会展位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和《哈尔滨市促进质量品牌双提升和创新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1年11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合作处,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牟焕然

  联系电话:0451-84664336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3日

附件1:

  哈尔滨市规上工业企业参加展会展位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支持企业参与“双循环”,扩大企业知名度、增强企业影响力,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工业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制造业境内外展会展位费补贴。

第三条 申报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第四条 申报材料

  详见市工信局兑现《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第五条 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展位费给予全额补贴。

第六条 受理和审批程序

  (1)企业按市工信局通知要求,如实提报有关材料。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有关补贴资金安排的意见,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

第七条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1)企业本项目申报人员和法人代表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2)获得补贴资金的企业要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八条 附则

  (1)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本细则所提及的各类表格具体样式以通知为准。

附件2:

  哈尔滨市促进质量品牌双提升和创新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支持企业加快成长,强化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首次由国家部委认定的质量标杆工业企业、国家部委新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部委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部委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各级企业技术(含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及其能力提升项目,企业某产品上一年度被省工信厅认定为首台(套)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项目。

第三条 申报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或制造业创新中心,具备第二条适用范围内项目。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首次由国家部委认定的质量标杆工业企业、国家部委新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部委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部委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材料。

  免申报。

  (二)各级企业技术(含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及其能力提升项目、首台(套)创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材料。

  详见市工信局兑现《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第五条 支持标准

  ①国家部委新认定的全国质量标杆工业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②国家部委新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③国家部委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④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⑤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⑥各级企业技术(含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及其能力提升项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设备、软件投入、研发系统平台建设、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等投入额5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年度能力提升项目投资额达到市统计局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入统标准以上的项目,须提供固定资产入统证明。无固定资产入统证明的,上限按投资额500万元计算补助资金。

  ⑦首台(套)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项目,按照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年度内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多个首台(套)创新产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受理和审批程序

  对于免申即享项目,无需提报相关材料。其他项目按如下要求提报材料:

  (1)企业按市工信局通知要求,如实提报有关材料,并在指定时限内,向所在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申报。

  (2)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指定时限内审核、汇总并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信局,同时,推荐意见抄送区县(市)财政局。

  (3)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通过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对于公示无问题的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有关奖励和补助资金安排的意见,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

第七条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1)企业本项目申报人员和法人代表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2)获得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八条 附则

  (1)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本细则所提及的各类表格具体样式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