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支持企业加快成长扶持计划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制造业企业流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起草本实施细则。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1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意见,相关意见请发至yunxingchu1324@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交意见,请寄至:哈尔滨市松北区党政办公大楼西楼552室(市工信局运行监测协调处处)(邮政编码:150021,联系人:柏晶,电话:8466435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策细则意见”字样。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3日
附件1:
哈尔滨市支持企业加快成长扶持计划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缓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以及疫情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影响,支持企业降低综合性运营成本,稳定人员就业,加快技术改造和项目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干部职工能力建设,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积极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2021年1-12月份产值较同期增加3000万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含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且产值每增加2000万元,增加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不含军工企业)
第三条
企业在2021年9月-12月份期间增加产值奖励,与《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中支持企业增产增收政策不重复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可享受其中一项政策奖励。
第四条
(一)奖励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
(二)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采用“免申即享”兑现方式。审核原则上采用市直部门数据比对的方式,不需企业申报。通过大数据审核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佐证材料。
第五条 审核流程
(一)启动实施。市统计局负责提供2020年、2021年1-8月份企业产值数据、1-12月份企业产值数据,作为审核范围。
(二)指标审核。市工信局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2020年、2021年1-8月份企业产值数据、1-12月份企业产值数据,按标准进行比对,提出拟奖励名单和奖励资金。
(三)公示名单。拟奖励名单在市工信局网站及冰城工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四)上报请示。审核过程和拟奖励企业名单提报市工信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五)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并拨付贴息资金。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支持奖励企业。各区、县(市)财政局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贴息资金。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的负担。
(二)各区、县(市)工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及时展开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对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细则所提及各类表格的具体样式另行通知。
附件2:
哈尔滨市制造业企业流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制造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缓解流动资金紧张,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依据《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发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制造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不含军工企业)。
第三条
对当年营业收入增加2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其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实际支付利息额50%,给予最高500万元贴息补助。
第四条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企业经市诚信办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申请贴息企业应与贷款及付息主体相一致(包括集团总部财务公司贷款)。
(二)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制造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申请报告。2.佐证材料。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及决算;企业当年年度有关会计账簿等;企业当年度与金融机构、集团财务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等(复印件);企业当年度银行存款及银行借款账、利息账等(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三证合一的,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等。
第五条 申报与评审
(一)正式启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申报制造业企业流贷贴息的通知。
(二)企业申报。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将年度申报制造业企业流贷贴息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区县和企业,并组织所属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材料联合呈文上报,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分别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贴息依据。
(三)集中审核。市工信局协调市诚信办提供申报企业信用情况。市财政局联合市工信局聘请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的财务指标、贷款等情况进行现场集中审核。集中审核时,企业需提供申报材料的原件,当年审计报告及决算,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账簿原件。所需评审费用按相关规定列支。
(四)公示名单。市工信局根据审核结果和市诚信办提供的申报企业信用记录,与市财政局会商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支持贴息企业名单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及冰城工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上报请示。拟支持企业名单提报市工信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并拨付贴息资金。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区、县(市)财政局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贴息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贴息资金的负担。
(二)各区、县(市)工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对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细则所提及各类表格的具体样式另行通知。
附件3:
哈尔滨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设“工业强市”和“百千万”工程,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大我市规上工业经济规模,根据《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我市工业制造业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不含军工企业)。
第三条
对新纳入我市规模以上统计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奖励5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30万元、第二年仍然在规上企业统计库中再奖励20万元。(考虑疫情影响,按照培育规模企业三年行动计划挖掘培育重点,2021年返规上入统企业享受本政策)
第四条
新建入统企业可同时享受支持企业加快成长相关奖励政策。
第五条 奖励条件
(一)奖励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经统计部门审核认定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在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后严格履行填报义务。(3)企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
(二)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采用“免申即享”兑现方式。审核原则上采用市直部门数据比对的方式,不需企业申报。通过大数据审核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佐证材料。
第
(一)启动实施。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当年全市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名单,作为审核范围。
(二)指标审核。市统计局审核企业填报数据情况(奖励条件第2条)。市工信局通过市直相关部门数据审核企业信用与安全生产情况(奖励条件第3条)。
(三)提出名单。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会商,提出拟奖励名单。
(四)公示名单。拟奖励名单在市工信局网站及冰城工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上报请示。审核过程和拟奖励企业名单提报市工信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联合行文,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并拨付贴息资金。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区、县(市)财政局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贴息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贴息资金的负担。
(二)各区、县(市)工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对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细则所提及各类表格的具体样式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