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3-22 11:43:19发布作者:科技创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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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信发〔2010〕79号
市属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技术中心的指导,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哈尔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管理办法》。
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逢双年评价)
2、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并于规定日期内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两份加电子文档)加盖公章后,报我委。评价材料包括:《哈尔滨市级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1)、《哈尔滨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2)
3、市工信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考评打分,同时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结果,并进行通报。
4、市级企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档次。
5、评价结果的使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作为推荐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优秀新产品、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各类计划。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是技术中心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二是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三是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四是企业有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以及环保事故。
市工信委对撤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文件形式公布,被撤消的企业技术中心,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中心认定。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