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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造2025”哈尔滨行动计划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7-03-22 11:43:19发布作者:科技创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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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哈尔滨行动计划》,通过试点示范引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工业经济转型发展、创新发展、高效发展和绿色发展,根据《哈尔滨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遵循原则

  (一)公正透明。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全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各方监督,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二)突出重点。支持“中国制造2025”哈尔滨行动计划中明确的三大板块和六方面试点示范项目和“互联网+制造业”项目。重点在创新发展、智能化技术改造、绿色制造、互联网+制造业应用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三)注重实效。通过试点示范引领,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注重试点示范项目的成长性、可复制性、可推广性,形成有效的经验与模式,在制造业各个领域加以推广与应用。

二、支持范围及方向

  (一)支持范围

  1.具有较强产业基础的优势板块:民用航空类、电力装备类、生物医药、汽车、燃气轮机、现代农机装备。

  2.依托科技创新引领的新兴板块:智能装备和机器人、增材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船舶装备、节能环保。

  3.具有资源禀赋的高品质绿色食品板块:高品质绿色食品、高品质乳制品、高品质畜牧加工产品。

  (二)支持方向

  1.创新引领。支持建立产学研用创新体系,重点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企业网络化制造资源协同平台建设。支持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

  2.智能制造。通过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引导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

  3.绿色制造。重点扶持获得国家绿色制造试点的企业,鼓励绿色工厂建设。

  4.产业联盟。鼓励产业联盟推动创新合作、促进产业竞争力提升、标准制定、资源调配、市场开拓等;向社会开放服务平台,提供产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5.质量品牌。以培育国家单项冠军企业为重点。

  6.互联网+制造业。重点支持基于互联网创新应用的工业企业。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创新引领

  1.鼓励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网络化制造资源协同平台建设。对企业建设的网络化制造资源协同平台,须具有完善的体系架构和相应的运行规则,实际应用效果较好的,按平台投资额度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对入围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企业,奖励10万元;通过国家评定的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再奖励10万元。

  (二)智能制造

  1.支持企业技改实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对企业技改采购数控设备占企业设备总量超60%以上或采购大型数控设备(单台设备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企业采用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的,按设备购买价格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新建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对企业新建数字化工厂,按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新建智能化工厂,按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鼓励企业争取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及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奖励500万元;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根据企业获得国家资金情况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开拓市场。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参与市外招标,对项目中标且单个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不超过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我市企业采购本地产品。我市企业采购本市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的,按每台(套)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不超过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三)绿色制造

  1.鼓励企业国家绿色制造试点创建。对获得国家绿色制造试点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2.鼓励绿色工厂建设。对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实现绿色工厂全面建设,节能、减排指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50%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四) 产业联盟鼓励产业联盟作用发挥。产业联盟成员单位须包含大专院校或研究所,成员单位不少于20家,对推动创新合作、促进产业竞争力提升、标准制定、资源调配、市场开拓等取得显著效果,根据产业联盟级别,给予发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质量品牌鼓励国家单项冠军企业。对获得国家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六)互联网+制造业 支持企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对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型制造、产品售后、运维服务、研发设计、生产平台建设企业,结合实际应用效果,按照项目投资额度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条件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按照要求向同级工信、财政、统计部门报送企业生产运行、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绩效评价等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四)项目相关评估要件齐备(互联网项目除外)。

  (五)申报试点示范项目总投资需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期在3年内(大型项目可适当延长),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大于总投资额的30%以上。

  (六)联盟必须是申报期内已成立组织并开始运行,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必须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七)单项不能重复申报。

五、申报程序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实际,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并联合印发申报通知。

  (二)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市属工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所属企业申报,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评估汇总后,报市工信委,中直企业直报市工信委。市工信委按规定程序评估汇总后,将有关意见等报市财政局。

  (三)市工信委对推荐上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主要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从经济和技术等方面,对项目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四)在进行专家评审前,对经区县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工信委组织实地核查,同时提请市诚信办进行企业诚信核查。

  (五)经实地核查和企业诚信核查无异议的申报项目,方可参加由市工信委组织和聘请有关专家召开的评审会。评审会议的内容包括:企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专家质询和企业答辩、专家评议打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六)经工信委组织评审、踏查等初审合格后确定的拟支持项目,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单位)的财务指标、项目已投资、贷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

六、资金拨付

  (一)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和财务核查结果,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打分排序,确定拟支持的项目。

  (二)拟支持的项目由市工信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资金分配意见呈报市政府审批。

  (三)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七、监管与绩效评价

  (一)项目单位在收到市落实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资金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季向当地工信部门报送项目推进或达产达效情况,工信部门要将汇总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常态化的督导推进,确保项目正常推进,按时达产、达效,并按季向市工信委报送项目进展或运行情况,市工信委要将汇总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具体按照《哈尔滨市本级项目支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哈财预〔2012〕297号)及相关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项目扶持后与原预期目标严重不符的项目,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对责任企业三年内不予扶持,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五)本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六)本细则由市工信委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