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专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哈尔滨市专利发展资金的管理(以下简称“专利发展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2〕66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哈发〔2016〕17号)和《哈尔滨市专利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第117号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发展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专利事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专利发展资金是以提升企事业单位专利综合能力为核心,以提高专利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能力为重点,采取成本补贴、专项工作推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专利第一申请人地址为本市的个人。
第五条 专利发展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坚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导向作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 专利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提升专利创造能力。引导创新主体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专利创造,对小微企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资金补助。
第七条 鼓励专利转化运用。对高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在本市已转化运用的有效专利给予资金补助;对科技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银行获得相应贷款的,按实际支付银行相应利息给予贴息补助。
第八条 支持企业提高专利管理水平。遴选专利基础较好的企业进行专利优势示范培育,培育期两年,给予资金资助,期满通过验收并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辅导工作的,再给予资金补助。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鼓励、支持企业加快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条 提高专利保护效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对专利行政执法保护、专利举报和维权援助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完善专利服务体系。鼓励服务机构开展特色化、高端化服务,引导服务机构开展专利信息分析、专利导航业务并给予资金支持;对专利宣传、专利培训、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给予资金支持;对专利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对外交流与合作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章 专利发展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利发展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监督与管理。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编制专利发展资金预算和决算,并负责编制年度专利发展资金使用计划和日常监管,按要求开展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专利发展资金预算和决算,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专利发展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资金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利发展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全额追回资金,三年内取消专利发展资金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 3月 1日起实施。《哈尔滨市专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哈财教〔2014〕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