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认定管理办法(定稿)
为加快发展我市高端装备制造业和云计算产业,鼓励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产业结构加快调整,决定开展首台(套)产品的认定。
一、首台(套)产品的概念
首台(套)产品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工业布局,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首次使用的新产品。
二、适用的范围
首台(套)产品应在高端装备制造业和云计算产业中产生。具体包括:智能装备(机器人、3D打印机、高档数控机床等)、新能源装备(水电、核电、风电、光伏装备、新型电力装备等)、航空航天装备、新型农机、医药设备、大型环保设备等;云计算服务器、存储设备、终端设备和大型“云”平台软件及应用软件。
三、首台(套)产品认定的条件
1.申报资格条件: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均可申报;每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已评为国家和省里首台(套)的产品不再参加市级首台(套)产品的评选。
2.认定首台(套)产品应明确是属于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和首发首用的软件。
3.知识产权条件: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申请单位正在申请知识产权过程中,还未获得知识产权的,需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的新产品鉴定。
4.批量或产业化条件:申请单位具有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5.创新条件: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6、技术水平条件:要求市级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7.质量认证条件: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市级及以上鉴定,或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计量器具、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8.其它条件:单台(套)产品价值在50万元以上,并且是评比年上一年度的产品;当前首台(套)产品至少拥有一项用于重大工程和相关领域的产业化应用案例,并且首台(套)以后能迅速形成批量生产和产业化。具有同一核心技术的产品只能获得一次首台(套)资金补贴。
四、企业申报的程序和提供的材料
申报企业需向各区、县(市)工信局或工业主管部门(开发区、工业资产工业公司、投资集团等)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上述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申报材料如下:
1.哈尔滨市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详见附件一)。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查验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联合会)出具的首台(套)产品推荐函。
4.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专利证书)或市工信委颁发的新产品鉴定证书。
5.国家级查询咨询单位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和市级以上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6.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
7.购买首台(套)产品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哈尔滨市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二)。
五、评审办法
1.专家评审:组织行业专家(专家由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企业专家、教授等组成)对产品进行审查和评定。按产品不同分成专业组,原则上每个专业组至少由7名专家组成。召开专家评审会,会议内容:企业答辩、专家评议表决、形成首台(套)产品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签字),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2.结果公示。专家组出具的首台(套)产品评审意见需在市工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有效工作日。
3.结果认定。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公示期反馈意见形成结果认定报告报主管市长审定。
4.公布。根据主管工业市长的审定意见形成最终结果以文件形式正式发布。
六、奖励办法
1.按首台(套)产品第一台销售价格的50%进行补贴,分三个层次进行:市级首台(套)按专家综合评价分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和60万元的补助。奖励额最高不能超过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注册资本的40%。
2.首台(套)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项目前期费用和产品的研发及营销。
3.首台(套)产品支持资金与支持企业用于涉及首台(套)产品相关的技改及新产品研发等资金不能重复。
4.支持首台(套)产品进入市场。对首台(套)产品将形成产品目录,并将其推荐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5.哈尔滨市首台(套)产品奖励经费资金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首台(套)认定办法作废。
市工信委 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