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服务券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领“两创示范”服务券的通知

2017-03-22 11:43:19发布作者:科技创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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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信发〔2016〕192号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各小微企业:

  根据《哈尔滨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服务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哈工信发〔2016〕156号)(以下简称《细则》)要求,我们依托“中国中小企业哈尔滨网”开发了管理系统,并对区、县(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现系统已经正式上线,“两创示范”服务券申领工作正式启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小微企业审核工作按照培训工作会议要求落实,审核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并将通过审核的企业及时录入管理系统上传。

  2.小微企业要根据企业的需求选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细则》规定每户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服务券,因此,小微企业要合理确定申领服务券的服务项目,尽量使服务券发挥最大效益。领取服务券后要尽快使用。

  小微企业领取服务券时,需携带企业营业执照、签订服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非企业法定代表人领取时,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3.签约服务机构要以此为契机,通过为小微企业提供高标准服务,积极扩大服务品牌影响力。

  4.小微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要体现部分服务费用通过服务券抵扣条款,额度不超过服务费用的60%,最高不超过5000元。

  5.小微企业支付非服务券抵扣费用时,签约服务机构向小微企业开具非服务券抵扣部分发票,服务券抵扣部分待兑现时向财政部门开具发票。小微企业向服务机构缴纳的非服务券抵扣部分费用,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签约服务机构及小微企业要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妥善保管好相关票据(特别是银行进账单和对账单)以便相关部门核查。

  6.因此项工作是一项创新工作,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签约服务机构和小微企业在服务券发放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工信委反映,以便及时修订。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办公地点见附件。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