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服务券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改扩建项目资金补助的通知

2017-03-22 11:43:19发布作者:科技创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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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范围

  1.孵化器主办方利用大学大所周边区域的政府各直属单位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类的闲置房产(出租出借资产、培训疗养用房、招待所等),经财政部门审核,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协调推进小组批准,将其改建为孵化器。

  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利用非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通过整合利用、提升改造,将其改建为孵化器。

  3.原有孵化器主办方置换、调整、改造传统服务业态及非科技型企业用房,扩建科技企业孵化用房。

  4.国内外著名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长期租赁和合作投资来哈自建或共建孵化器。

  5.独立机构运营,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形成支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新型服务载体。

  二、申报条件

  1.孵化机构已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以科技型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以降低创业成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经营宗旨。

  2.孵化器改建、扩建项目于2015年1月1日以后立项。项目完成后,其服务设施、服务功能要求齐备、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资讯、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服务。

  3.申报单位为纳入市级管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连续录入千企系统6个月以上。

  4.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及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5.有成熟的盈利模式。

  6.孵化器设立自有种子资金,或与创业投融资、担保等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能为在孵科技企业提供融资需求。

  7.合法履行改(扩)建手续,取得各区县(市)政府科技部门同意。

  8.改扩建的孵化器6年内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租赁的房产租期应为6年以上。

  9.孵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500平方米以上),有可共享基础设施;入统的在孵科技企业20(专业15)家以上;改扩建完成后2年内,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使用面积需占孵化器总面积的60%以上。

  其中,众创空间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线上在孵科技企业达50家以上(专业众创空间的线上在孵科技企业应达30家以上)。

  10.由各区、县(市)政府重点支持并给予推荐的新建孵化器,以上3、6、9条适当放宽,补助金额以合同或发票为依据。

  三、补助标准

  1.对于改建项目,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企业自主实际支出额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200万元。

  2.对于扩建项目,新增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企业自主实际支出额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2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改扩建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附件1);

  2.孵化器运行业绩报告(包括孵化器基本情况,运行机制及盈利模式,在孵科技企业及毕业企业情况,孵化资金情况,企业筛选、毕业、退出、及财务管理等制度建设情况)及下一步发展规划;

  3.孵化器营业执照、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4.主管单位对孵化器改建、扩建审批文件;

  5.2015年1月1日后,孵化器改建、扩建项目证明材料(含改建、扩建总面积和新增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平台使用面积、改扩建前后对比照片、效果图或规划图等);

  6.改建、扩建资金支出证明材料(合同及发票等。支出范围包括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办公用品、水电网络改造。办公转椅、家具、沙发不符合支出范围);

  7.改扩建专项审计报告(支出金额及票据真实性等);

  8.新增在孵科技企业统计表(附件2);

  9.孵化协议复印件;

  10.设立孵化器基金佐证材料(审计报告或银行进账单等)。

  五、申报程序

  1.孵化器向所在各区、县(市)和各国家级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各区、县(市)和各国家级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区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改建、扩建手续进行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3.市科技局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及考察;

  4.对通过审核的孵化器改建、扩建项目予以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孵化器改建、扩建项目合同书,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统一拨付补助资金。

  六、其他说明

  1.补贴资金专项用于通过多元化投入,改建、扩建增加科技企业孵化(包括办公室、实验室、试验车间、试生产用房等)和服务平台(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会议室等)面积的孵化器建设项目,以及孵化机构宽带接入费用、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硬件设施等。

  2.已享受过同类补贴的单位不在申报之列;

  3.孵化器使用面积是指按照《省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已纳入统计系统的数据;

  4.书面材料一式五份胶装由区县科技局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处(601室),地点:香坊区红旗大街251号(红旗大街与湘江路交叉口);

  5.电子版材料发送邮箱:hrbfhq@126.com;

  6.材料报送时间截止日期2017年3月16日17时。

  联系人:宋立海

  联系电话:82363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