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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7-03-22 18:46:29发布作者:科技创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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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三类: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三)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全面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

  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承担。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

  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或者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被有关部门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并对本行业的技术创新发挥重要作用的。

  第十一条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与我市开展科学技术合作研究,或者研制开发并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和效益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的组织、个人由下列部门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四)在本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十四条 部门、个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评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奖励办。

  市奖励办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依照评审标准,对推荐的候选人或项目进行评审。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对获奖人或项目的奖励类别、奖励等级做出决议。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一个月。

  在公示期限内单位和个人对拟授奖人、单位及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奖励办提交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或者组织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一般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调离工作岗位,按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7年4月10日发布的《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4年10月1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对农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和2002年5月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评审应当是项目主要完成人或者推广人,或者是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五条 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根据项目所做出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或取得重要进展和价值,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二)技术发明类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促进、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公益类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

  (四)技术开发类项目:

  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成果转化或者推广程度高,提高了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新增利税较大。

  (五)重大工程类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进步有重要的意义。

  (六)技术改造类项目:

  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应用效果突出,增加了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新增利税较大。

  第三节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外国人或者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或者研制开发中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十八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我市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对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向我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我市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市的科技、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推荐部门或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列在本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推荐工作由院士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推荐部门或单位应负责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和签署推荐意见。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一般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 我市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市外以及我市公民在市内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科学技术成果,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市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并对我市有贡献,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方可被推荐。

  第二十二条 凡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被推荐。

  凡没有直接参与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只是进行了相关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的领导,不得被推荐。

  第二十三条 已鉴定的科技成果,超过五年不得推荐。

  第二十四条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通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推荐部门分别推荐。同一内容项目已在国家、省或市获得科技奖励的,不得再次被推荐。

  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需隔年才能推荐。

  第二十五条 被推荐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特殊专业或者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被推荐。

  第二十六条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科研、设计、施工整体推荐。

  第二十七条 同类项目合并推荐奖励,必须能形成系统、相互间是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并应有整体项目的鉴定或者评价证明。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被推荐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则不可单独被推荐。但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它领域,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在扣除该子项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并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方可单独被推荐。重大项目被推荐时,须注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获得何种科技奖励。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获奖的子项亦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二十九条 推荐市科技奖的完成人,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并严格按要求填写由市奖励办统一制作的“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条 被推荐市科技奖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在市科学技术局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否则不予被推荐。

  第三十一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如果该项目在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二条 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完成单位或所完成的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推荐、申报。市奖励办负责受理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能提交评审。

  第三十三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奖励办提交市评委会各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奖励办将各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报市评委会。市评委会以会议评审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联评,评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与获奖人。对拟授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完成人由市评委会审查,报市奖励委员会审定,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市国际科技合作奖由市评委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的二等奖、三等奖由市评委会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异议期为媒体向社会公告之日起30天。期间由市奖励办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评审结果提出的异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为市科技奖的项目、项目完成人员、完成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或者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单位法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不受理匿名异议。

  第三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被推荐的完成人所做的贡献和被推荐的项目的关键技术、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以及对市科技奖推荐书填报不实或者提供的佐证材料不实等提出异议的,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提出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不受理对项目等级提出的异议。

  第三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协调,有关推荐部门和项目完成单位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各方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有关推荐部门以及被推荐的完成人和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补充有关证明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审核。市奖励办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部门负责协调。项目完成人员需重新排序的,必须经项目组全体完成人员同意(签字),并经本单位和推荐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奖励办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部门协助。其处理程序与实质性异议相同。

  第四十一条 异议期后,市奖励办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市评委会主任委员报告。

  第四十二条 对在市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之前没有处理完毕异议项目,如果能在下一年度评审会议召开之前处理完毕,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会议审议,审议之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奖励办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4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120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国外组织或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经费每年不低于110万元,由市财政列支。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根据每年评审情况据实拨发。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颁发给单位和个人的市科技奖奖励证书,要妥善保存,遗失不予补发。

  第四十六条 市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经常性科技奖励,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市科学技术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上述社会力量办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