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申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哈尔滨市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2017-03-22 23:40:08发布作者:科技创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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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及《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哈发[2006]1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有研究开发活动、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且在本市区域内设立的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是不重复的,具有明确的财务安排、人员配置、开始和结束时间。

  本办法中所称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是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围绕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及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的工作过程。

  第五条 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已取得科技计划立项批复文件的,在申请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不需要进行项目认定。

  第六条 经过认定的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及企业承担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统计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的认定工作及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独自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

  (二)研究开发项目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范围,符合全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三)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实际意义;

  (四)研究开发项目已启动,并发生了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注册登记

  申请企业登录“哈尔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202.97.251.242/kjj),点击“注册”按钮,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经审核验证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开通企业网上申报系统。

  (三)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并按要求填报下列材料:

  1、《哈尔滨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审核书》(附件2);

  2、研究开发项目已发生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含自主立项开发、委托技术开发、合作技术开发)立项的决议及委托、合作等相关合同;

  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预算表》(附件3);

  5、认定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四)审查认定

  1、对企业资质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有效性以及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形式审查。

  2、委托评估中介机构,从市科技评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评价,并填写《研究开发项目认定专家评价表》(附件4)。

  3、综合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对申请研究开发项目提出认定意见。

  (五)颁发证书

  对于认定通过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下达统一编号的《哈尔滨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通知书》(附件5)。

  第十条 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每年组织认定一次,受理时间为纳税当年的下一年度初始。具体时间将在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哈尔滨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审核书》及《哈尔滨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通知书》或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批复文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件6)。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五)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六)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二条 每年5月15日前,由企业负责将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结果和相关信息,通过“哈尔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传送给市科学技术局。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向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和市统计局通报,作为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跟踪管理、统计分析和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信用档案的依据。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科技统计台帐,认真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第三章 研究开发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十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核算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时,应按财政、税务、统计的有关规定,对需要认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实行以项目为单位的财务核算制度,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下设置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二级科目。建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台帐,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第十八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二十一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取消认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部门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哈尔滨市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哈科联[2008]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