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新增中央投资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贴息或补助资金。
所称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所称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单个项目的或补助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等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支持方向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需要国家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根据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方案,地方企业项目,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联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项目申请(附项目情况表)。中央企业项目,由中央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支持方向;
(二)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通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地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资金额度少于切块资金额度的,可补充申报。
第八条 列入项目计划的企业,向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中央企业和列入项目计划的地方企业,应委托国内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按规定需要由国家核准的中央企业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
第十条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省级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三)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六)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八)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第十一条 地方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和批复由省级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自行确定,不得再下放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评审。评估和评审文件同时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参考评估或评审结果,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批复。
第十三条 已按规定核准的中央企业或地方项目申请新增中央投资专项资金时,项目评估或评审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 投资计划的申请与下达
第十四条 单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
第十五条 地方企业项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联合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
中央企业项目,中央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
上报申请资金计划的请示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文件;
2、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
3、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承诺函。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地方、中央企业上报的投资计划申请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下达新增中央投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要依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加强项目管理,按要求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认真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财务、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主要改造内容和目标。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设备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设备采购方案的落实。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或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贴息或补助资金,擅自改变项目主要改造内容和目标等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
(二)停止拨付贴息或补助资金;
(三)限期回收已拨付的贴息或补助资金;
(四)对触犯法律的单位或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